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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47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溶力化工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溶力化工有限公司,溧阳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4746号之二原告:桐乡市溶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463006838法定代表人:李松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良,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骏蔚,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1375法定代表人:张建新。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原告桐乡市溶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蒙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溶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39元,减半收取2019.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539.50元,由原告桐乡市溶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蒙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