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新蕴与沈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蕴,沈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036号原告:陈新蕴,女,1971年8月7日出生,回族。被告:沈显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新蕴与被告沈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新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新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新蕴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陈新蕴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