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新蕴与沈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蕴,沈显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036号原告:陈新蕴,女,1971年8月7日出生,回族。被告:沈显军,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新蕴与被告沈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陈新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新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新蕴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陈新蕴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