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邓元生与被告邓香得、邓红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元生,邓香得,邓红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517号原告:邓元生,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住漳县武当乡。被告:邓香得,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住漳县武当乡。被告:邓红林,男,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住漳县武当乡。原告邓元生与被告邓香得、邓红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邓元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元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邓元生负担。审 判 长 王富玉审 判 员 赵莉萍人民陪审员 胡胜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亚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