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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8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林明与林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明,林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890号原告:王林明,男,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林辛强,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明诉被告林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