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3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广姮、张寒娥等与马志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姮,张寒娥,赵秋蓉,马志平,岑连娟,岑二,戴志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3民初1355号原告张广姮,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张寒娥,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赵秋蓉,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张寒娥、赵秋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景东,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平,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被告岑连娟,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被告岑二,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被告戴志强,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来军,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姮、张寒娥、赵秋蓉诉被告马志平、岑连娟、岑二、戴志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姮、张寒娥、赵秋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姮、张寒娥、赵秋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即11800元,由原告张广姮、张寒娥、赵秋蓉负担。审 判 长 卢 乐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人民陪审员 李红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