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飞飞、葛赏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范飞飞,葛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惠娟被执行人:范飞飞,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葛赏峰,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飞飞、葛赏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范飞飞名下长城牌车牌号为xx机动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审验、变更、买卖、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