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835号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延伸段栗雨工业园高科标准厂房A1栋3楼。法定代表人綦海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谌晴(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起诉、撤诉、提起上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权利)。委托代理人罗森(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曾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曾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