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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永胜与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胜,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郑永胜,1967年11月19日出生,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使赵村村民。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表人李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2694/27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建设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