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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光阳与谢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阳,谢凤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340号原告:王光阳,男,汉族,1995年1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凤兰,女,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赵玲(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2017年7月5日受理原告王光阳与被告谢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光阳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