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光阳与谢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阳,谢凤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340号原告:王光阳,男,汉族,1995年1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凤兰,女,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川、赵玲(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2017年7月5日受理原告王光阳与被告谢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光阳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