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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十堰凌晨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炬焕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凌晨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炬焕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凌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市炬焕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小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十堰凌晨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炬焕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十堰市炬焕锻造有限公司有车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十堰市炬焕锻造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柏 韧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