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科、徐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科,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科,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曾科因与被上诉人徐文及原审被告谢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2505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曾科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成××武侯区金花桥九龙社区,本案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本协议发生纠纷后,由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曾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