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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新清与黄志海、曾伟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清,黄志海,曾伟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229号之一原告:王新清,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被告:黄志海,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被告:曾伟如,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清诉被告黄志海、曾伟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赣1002民初22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黄志海、曾伟如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按照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王新清以与被告曾伟如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王新清与被告曾伟如双方确已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志海、曾伟如银行存款人民币柒万元整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620元由原告王新清承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