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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更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丽杰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丽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147号罪犯张丽杰,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丽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宁、芦跃华,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干警史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丽杰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142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张丽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监减(假)意[2017]11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丽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张丽杰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张丽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根据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