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湘西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西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酉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5975831997。法定代表人: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文军,北京必浩得(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东海滨江城太平门社区服务中心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77959910L。法定代表人:李文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酉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滨西路36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08244021-X。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重庆佰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湘西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泓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酉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湘西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湘西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西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由上诉人湘西尚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达 燕审判员 申 秋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