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玲华与林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玲华,林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700号原告:叶玲华,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林海波,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叶玲华为与被告林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林海波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玲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被告林海波向原告叶玲华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暂定借期60天,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5%计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林海波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玲华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按本金20000元自2017年1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被告林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