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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英与邱生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英,邱生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3019号原告:俞英,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昱尔,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生波,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俞英与被告邱生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英撤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由俞英负担。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