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思南县国土资源局与铜仁市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季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南县国土资源局,铜仁市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季宏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4民初723号原告:思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思南县思唐镇中和社区。法定代表人:谢丹辉,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仁市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法定代表人:刘三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季宏,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原景合家园工程项目经理,系铜仁市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霖,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思南县,现系铜仁市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思南分公司负责人。原告思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与被告铜仁市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通公司”)、被告唐季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黔0624民初835号民事判决,被告三通公司提起上诉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土局特别授权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被告三通公司特别授权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被告唐季宏特别授权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思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土地出让金5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9日,被告唐季宏挂靠被告三通公司与原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告将坐落于思南县思唐镇中和社区北枫坪小区宗地号为“SN2013—010号”、宗地面积为1426.71平方米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被告开发使用,约定出让价款为107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地价款55万元于2013年5月29日前支付,第二期地价款52万元于2013年8月29日前支付。合同还约定受让人对分期及超期缴纳地价款的,应向出让人支付分期及超期部分的利息(按照支付第一期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对超期部分地价款应缴纳1‰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土地交由被告开发使用,被告在支付了第一期地价款后不再支付第二期地价款,原告从2013年8月29日至今多次向被告催收地价款,被告皆不予支付。被告的不诚信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三通公司辩称,“SN2013—010号”宗地尚有52万元出让金未付是事实,但原告至今未履行净地交付的合同义务,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唐季宏辩称,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本院现场勘验,各方当事人确认,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原思唐镇)中和社区北枫坪小区“SN2013-010号”宗地面积1426.71平方米,地上有房屋及坟墓,为非净地。原告国土局从2013年8月29日起至今多次催收地价款及违约金未果,被告唐季宏在原告催收的通知及相关文件上签名确认。被告三通公司至今未支付第二期出让金即地价款5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国土局与被告三通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宗地为非净地,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出让人原告国土局未实现净地出让,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受让人被告三通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方关于原告至今未履行净地交付的合同义务的辩称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告国土局主张被告三通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52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思南县国土资源局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14570元,由原告思南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庆人民陪审员 刘仁易人民陪审员 安喜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周敏霞书 记 员 袁子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