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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三鑫博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胜时代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三鑫博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胜时代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鑫博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汪毅。被执行人四川中胜时代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为福。成都市三鑫博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胜时代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执59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市三鑫博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冻结四川中胜时代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执59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