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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伍金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404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金永,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厦门市海沧区,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金永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伍金永酒后驾驶闽C×××××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翁角路“公178”号灯杆处时摔倒,造成伍金永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伍金永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1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伍金永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伍金永被送医救治,民警到医院对其抽血检查。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伍金永离开厦门,经多次通知均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伍金永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伍金永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伍金永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伍金永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金永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金永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芳序代书记员 张小静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