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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0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桥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黄红新、郑春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桥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黄红新,郑春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02774号原告:建德市桥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桥南1幢。法定代表人:肖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能伟,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新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郑春林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建德市桥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新、郑春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桥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红新、郑春林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桥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建德市桥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