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娟与周德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周德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民初5417号原告:李娟,女,汉族,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德普,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李娟与被告周德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被告周德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娟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令周德普偿支付借款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周德普负担。事实与理由:周德普于2016年4月20日向李娟借款8万,周德普承诺尽快归还借款给李娟,但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李娟向法院提起诉讼。周德普承认李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周德普依靠低保费生活,未及时向李娟偿还借款的原因是资金紧张,并不是想赖账不还。本院认为,周德普承认李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李娟要求周德普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周德普抗辩经济困难,但不能作为拒绝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的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周德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娟偿还借款8万元。如果周德普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周德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雪速录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