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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兰黄商初字第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正良与蔡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良,蔡轶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兰黄商初字第244号之二原告:刘正良,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蔡轶芳,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良与被告蔡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金兰黄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蔡轶芳所有的位于金华市东阳街555号金发豪园云翔楼1幢904室房产。现案件已生效,被告已按判决书内容交付款项至本院,故应解除对被告上述房产的查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蔡轶芳所有的位于金华市东阳街555号金发豪园云翔楼1幢904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