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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辛保全、李广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保全,李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辛保全,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回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李广乐,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辛保全申请执行李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任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辛保全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广乐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