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1、杨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1,杨某2,顾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415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27年11月18日生,住海安县。法定代理人:顾某2,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生,住海安县。被告:杨某1,男,汉族,1952年11月29日生,住海安县。被告:杨某2,女,汉族,1950年7月10日生,住海安县。被告:顾某1,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生,住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1、杨某2、顾某1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仲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加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