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1民初1123号原告成某,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被告王某,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原告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成某于2017年7月18日以未收集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