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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北镇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北镇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八道壕镇。被执行人北镇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上列当事人韩某与北镇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黑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26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