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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衡义炳与任惠、任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义炳,任惠,任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445号原告:衡义炳,男,汉族,1956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任惠,女,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任云飞,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衡义炳与被告任惠、任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衡义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义炳自愿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义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衡义炳负担。审 判 长  罗 堻人民陪审员  蒲春太人民陪审员  罗小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