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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志文、陈志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文,陈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文,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志雄,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志文申请被执行人陈志雄损害公司权益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志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3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