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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夏甫顺与王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甫顺,王君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012号原告夏甫顺,男,汉族,1951年8月3日出生,住吉水县,被告王君民,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吉水县,原告夏甫顺与被告王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需搜集相关案件证据,需要一定的时间。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甫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夏甫顺负担。审判员  曾志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