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夏甫顺与王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甫顺,王君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012号原告夏甫顺,男,汉族,1951年8月3日出生,住吉水县,被告王君民,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吉水县,原告夏甫顺与被告王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需搜集相关案件证据,需要一定的时间。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甫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夏甫顺负担。审判员 曾志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