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650号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5158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恒,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法务专员,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计24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春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凌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