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茂杰罚金执行通知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1133执147号李茂杰: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马边刑初字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00元二、负担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马边县支行账户名称: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特此通知。审判员 彭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操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