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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于某、王某2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于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467号原告:王某1,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于某1,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2,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王某3,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于某1、王某2、王某3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王小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旭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