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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刑更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买买提.依明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买买提.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855号罪犯买买提.依明,男,1985年4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买买提.依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刑期止日为2017年11月4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对罪犯买买提.依明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报称,罪犯买买提.依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监狱积极分子二次,获得季度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买买提.依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2月、8月获得监狱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6月、9月、12月、2016年3月、6月、9月获得季度表扬六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买买提.依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买买提.依明予以减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阿曼古丽审判员 叶 春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