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季强、XX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强,XX银,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强,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XX银,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玉华,女,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季强与XX银、张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银名下有鲁P×××××号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银名下有鲁P×××××号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