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胜平与彭传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胜平,彭传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006号原告:许胜平,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红,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传会,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南段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02697R。负责人:邵华。原告许胜平诉被告彭传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许胜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胜平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9元,减半收取计1279.50元,由原告许胜平负担。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