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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与被告周青、赵星、郝永生、周燕、吕建峰、李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周青,赵星,郝永生,周燕,吕建峰,李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529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古城镇。主要负责人韩国强,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齐永锋,系该分理处员工。被告周青,男,汉族,1991年12月11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赵星,女,汉族,1991年9月16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郝永生,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周燕,女,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吕建峰,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府谷县。被告李艳芳,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与被告周青、赵星、郝永生、周燕、吕建峰、李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方预交215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分理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