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青、田秀琼与被执行人弥渡县妇幼保健院福利待遇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田秀琼,弥渡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杨青,女,199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弥渡县。法定代理人:杨文凯,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弥渡县。申请执行人:田秀琼,女,1943年8月9日生,汉族,住弥渡县。被执行人:弥渡县妇幼保健院。地址:弥渡县弥城镇建安路23号。法定代表人:范清泉,系该院代理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青、田秀琼与被执行人弥渡县妇幼保健院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弥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青、田秀琼于2016年2月17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2)弥民初字第344号判决书规定的每年支付的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弥渡县妇幼保健院交清2016年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董文新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