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剑家诉被告刘家彬、余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家,刘家彬,余彩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017号原告:李剑家,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彬,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余彩萍,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李剑家诉被告刘家彬、余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李剑家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剑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