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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敏、曹焕淇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曹焕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239号申请人:张敏,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军,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焕淇,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敏诉被申请人曹焕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曹焕淇的银行存款444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焕淇的银行存款444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边筱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