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孔莎、付勤勤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莎,付勤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莎,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勤勤,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孙莎与被上诉人付勤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01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孔莎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万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涉嫌犯罪,不属经济纠纷,现原告孔莎以民事案件起诉不当,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孔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6元,退还给原告孔莎。上诉人孙莎诉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谎称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将原告七张信用卡拿走,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刷走卡上的273000元,原告因担心被骗,因此报警,后在公安机关调解下双方签订欠条,被告承认盗刷信用卡事实,到期未还,因此原告再次报警,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根据案件情况,无合法依据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故属不当得利纠纷不涉嫌犯罪。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孙莎为提高信用卡的额度,在被上诉人付勤勤的介绍下,将7张信用卡交付给一龚姓男子,致其信用卡资金被他人盗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犯罪》中“人民法院认为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犯罪》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是否涉及信用卡犯罪。上诉人虽提供了被上诉人付勤勤出具的欠条,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上诉人信用卡的资金被被上诉人实际占有的事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代艳审判员 罗孝方审判员 付振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