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山西欣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赵会成金钱给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欣昌贸易有限公司,赵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欣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一路北侧新佳苑三楼北三层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吴发,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赵会成,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华陂镇明哲赵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源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5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会成十日内向申请人山西欣昌贸易有限公司给付货款本金420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8元、保全费330元。但被执行人赵会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会成有车牌号为晋BNV3**的解放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会成所有的车牌号为晋BNV3**的解放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常有林执行员 乔 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永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