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新疆金振律师事务所、金振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玲,新疆金振律师事务所,金振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984号原告:李秀玲,住伊宁市。被告:新疆金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金振宇,该所主任。被告:金振宇,住伊宁市。原告李秀玲与被告新疆金振律师事务所、金振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秀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玲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秀玲负担。审判员 荆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千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