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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晏军与贾继明罗云平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25号原告:晏军,男性,1996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法定代理人:晏光龙,男性,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2017年7月10日,本院收到晏军的起诉状。起诉人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贾继明、贾泽力共同偿还原告欠款12700元,并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有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贾继明、贾泽力共同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3500元;3,判令被告罗云平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1日,贾继明至晏军家中盗取人民币12700元,次日晏军的法定代理人晏光龙向巫山公安机关报案,巫山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9月13日,贾继明、贾泽力、晏军、晏光龙、罗云平、罗云琼(系晏军母亲)、晏浴梅(系晏军姐姐)一起在晏军家协商,由贾继明、贾泽力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共同偿还晏军人民币12700元,罗云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由贾继明向晏军出具欠条一张,载明“2016年9月11日17:00盗窃晏军12700元大写壹万贰仟柒百元,没有受人逼供,我亲自自首,通过双方达成协议私了,争取宽大处理,年底付2016年12月30日”。三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名并捺印。之后,被告方一直没有偿还,且被告贾继明外出已无法联系,导致公安机关自立案后无法继续侦查审理关于贾继明涉嫌的盗窃罪。故诉至巫山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被告贾继明所出具欠条上载明12700元欠款系盗窃所得赃款,且巫山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受理,被告贾继明的行为涉嫌盗窃犯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你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晏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亨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