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程松尧与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松尧,岳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594号原告:程松尧,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怀宁县,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岳勇,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自报)。原告程松尧与被告岳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程松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松尧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