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6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生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生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生明,男,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林,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汉江路135号。法定代表人:王诗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平,男,该局人教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松,男,该局法规科科员。上诉人张生明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生明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一是张生明在原审所举的十三份证据能够证明张生明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二是2016年5月23日张生明所签《协议》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张生明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有无劳动关系不能依据协议约定来判断。二、本案未过诉讼时效。一是劳动仲裁是因“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受理的,并不是因时效不予受理;二是张生明不能办理退休是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的责任,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所提供的“调处意见书”写明张生明不能办理退休的原因是找不到档案;三是张生明主张权利从未间断过,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也一再给付退休金。仙桃市国土资源局辩称,一、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张生明不是正式职工,不是退休职工,无法领取退休工资;三、本案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张生明两次违背调解协议的行为有失诚信。张生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仙桃市国土资源局补发和续发张生明从1995年6月起的退休工资总额为35万元;二、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生明于1985年到原沔阳县彭场土地管理所工作,1992年到原仙桃市土地管理局工作,1995年3月张生明以临时工的身份从原仙桃市土地管理局离职。1995年4月14日,张生明在原仙桃市土地管理局领取退休金6000元。因张生明以未办理退休手续为由信访,仙桃市社会调解服务中心于2010年12月17日出具关于彭场镇张生明信访问题的调处意见书,认为张生明属长期临时工,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一次性解决4万元,信访事项终结,张生明于2010年12月21日在该调处意见书上签名同意此协调意见,信访事项终结,并领取了该4万元。2015年,张生明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仙桃市国土资源局要求补发退休工资并支付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裁定书,以张生明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张生明的起诉。张生明不服该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鄂96行终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6年5月23日,张生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经本院主持协调达成一致协议,认为现有档案材料并不能证明张生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张生明对此不再提出异议,另外协议还约定仙桃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张生明4万元,张生明不再对退休费、养老金等提出补偿要求,张生明已领取了该4万元。2016年6月30日,张生明以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同日以张生明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另查明,原仙桃市土地管理局于2001年名称变更为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一审法院认为,张生明向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主张退休金待遇,需提交证据证明张生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之间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双方在2016年5月23日达成的协议中约定张生明对现有材料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不再提出异议,因张生明现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双方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张生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抗辩意见,认为从1995年至今已超过二十年,已过诉讼时效,张生明诉称事实中从1995年3月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至今超过二十年,对张生明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依法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张生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张生明虽提出要求仙桃市国土资源局补发和续发退休工资的诉讼请求,但诉称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涉及到确认张生明是否是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正式职工身份的问题,而张生明与作为行政机关的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之间的内部人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生明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退还(一审原告)张生明5元;上诉人张生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先锋审 判 员 别瑶成审 判 员 汪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 晨书 记 员 赵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