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卜某、李某与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李某,周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684号原告:卜某,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李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周某,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齐某,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李某与被告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李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卜某、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