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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赵兴国申请执行何宗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国,何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兴国,男,生于1971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被执行人何宗兵,男,生于1974年10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宗兵作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江油市和捷机砖厂的制砖生产线设备一套、装载机一台、变压器两台、烧砖窑两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何宗兵作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江油市和捷机砖厂的制砖生产线设备一套、装载机一台、变压器两台、烧砖窑两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雍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