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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2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俞桂仙、杨清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桂仙,杨清秀,马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桂仙,女,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杨清秀,女,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马常春,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桂仙与被执行人杨清秀、马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0681元,其余暂无法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0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