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安市卫计委、兰春生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卫计委,兰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计委,地址:高安市瑞阳新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金宗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兰xx,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计委与被执行人兰春生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高新卫计征决(2016)第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高新卫计征决(2016)第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