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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执复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平、陈仁香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陈仁香,江西省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盛世豪庭商务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执复2号复议申请人:陈平,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永丰县。复议申请人:陈仁香,男,195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永丰县。系陈平父亲。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三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江南御景园***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79477171-1。法定代表人:朱卫国,经理。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盛世豪庭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吉州大道**号鼎盛时代广场*号楼门面。组织机构代码:06347891-7。复议申请人陈平、陈仁香因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2执异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7月18日,复议申请人陈平、陈仁香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复议申请人陈平、陈仁香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慧审判员 何淡良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婕 来源:百度“”